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4年7月2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書記官周玄鎮┌───────────────────────────────────────────────────────┐│附表:支票95年度除字第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鐘秀滿雲林縣崙背鄉農會│94年6月30日│9,000元│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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