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典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菽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寶同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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