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58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麗靜 即 蔡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