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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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55號聲請人 曾慧良 代理人(法扶律師) 詹素芬 律師相對人 林昱廷 即立聖工程行
城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倉堡 相對人弘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該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為由提出本件聲請,已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資料影本以為釋明。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許慧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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