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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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璟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熾盛 被告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季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1萬7,776.38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2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58元,換算新臺幣(下同)為687萬7,378元(217,776.3
8×31.58=6,877,378.080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8萬6,531元(本金6,877,378元加計112年10月28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09,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瑞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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