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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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 宿雅晴 被告 王丞茹
蕭又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瑞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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