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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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孟維佳 被告 趙長虹
李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瑞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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