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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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2號原告 陳志弘 被告太子龍邸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添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60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見本院卷第21至25頁)在卷可憑。是原告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法應予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