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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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 楊快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 律師
黃振源 律師被告 簡東根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8萬6,8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萬4,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