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77號聲明人丁○○
巷20丙○○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身分證統聲明人乙○○住桃園縣
號身分證統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明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一、聲明人丁○○及丙○○2人拋棄繼承之部分,請由甲○○以法定代理人之名義為之,且於聲明拋棄繼承狀上蓋用甲○○之印鑑章並提出其印鑑證明書;二、聲明人乙○○拋棄繼承部分,請於聲明拋棄繼承狀上蓋用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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