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力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建力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如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已變更,請一併補正。
二、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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