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55號原告中友御品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被告衍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