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本票正本。
二、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甲○○之聯絡電話, 俾利 本院案件審理。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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