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