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VANDUNG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VANDUNG因竊盜案件,經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4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上所列之護照號碼及生日等個人資料,雖與本件之受刑人相同,惟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中,別名部分卻係列載「NGUYENVENDUNG」,則法務部矯正署所核准之假釋出獄人與聲請意旨所載之人是否為同一人,並非無疑,為求慎重,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