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智易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智易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炤興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許滄隆被告張芷榕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續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辯論終結後,被告炤興企業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許滄隆、被告張芷榕均與告訴人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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