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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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29號
109年度易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嘉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