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2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治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新車瑕疵擔保及給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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