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05號原告 劉香如 被告統一超商 柯淑雲
高清愿 勞工保險局連科長 廖碧英 蔡吉安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鄭本源 林秋伶 葉倫玲 顏新昌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部 許唐茂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 蔡明興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經本院以101年
9月6日函通知其應於20日內補正到院,該通知復已於101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原告迄未補正到院,依照上開規定,原告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