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06號上訴人即本訴原告 何萬福 被上訴人即本訴被告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法定代理人劉偉琪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9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年12月5日送達,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黃煥文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