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5號聲請人 周海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陳柳茜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適用第68條之情形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訂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
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柳茜(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街○○○巷○○號7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0年7月7日死亡,遺有財產,聲請人為其繼承人,茲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為大陸地區人民,為保障遺產,爰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家事庭函、繼承系統表、遺囑、聲明書、公證書、見證書(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提出上開資料為證,惟聲請人並未提出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公證書以及繼承系統表所列繼承人 楊曉培 同為大陸地區人民之證明文件,依其情形屬可得補正之事項,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已送達聲請人,並經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於101年12月7日函覆,惟聲請人逾期未補正,致本院於形式上無從審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及是否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而有依上開法律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形,爰依上揭規定,駁回本件聲請,惟聲請人得於補正後,另行提出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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