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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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05號原告 劉香 如上列原告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所載被告 高清愿 、廖碧英、 蔡吉安鄭本源林秋伶葉倫玲顏新昌許唐茂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暨起訴狀所載「勞工保險局連科長」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如主文所示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載明「勞工保險局連科長」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原告起訴狀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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