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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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60號原告 洪燕梅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胡智忠 律師複代理人 潘怡學 律師被告國立政治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顏邦峻 律師受告知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受告知人 丁牧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彥勳備註:
一、原告應就媒體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丁牧群,獲悉當事人年籍資料與 修慧蘭 接受採訪之因果關係,及修慧蘭洩漏保密資料等事實,提出具體事證為佐。
二、被告應具體說明貴校性平會調查成員、審議成員就迴避制度與調查報告、申復報告效力之影響,所憑之相關規定分別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