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葛德珍 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原因。
二、釋明聲請人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債務協商之差距。聲請人預計現每月可清償之數額。
三、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有列受扶養人數3人,惟未列計負擔各人扶養費之金額,是否要納入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項目?
四、聲請人與其子女范○○、范○○、范○○皆領有桃園縣低收入戶證明,為何於上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僅列 范正緯 、 范劭華 領有低收補助款,且金額又不相同?范正緯並未列為桃園縣低收入戶資格,為何每月仍有受領低收補助款?並提出每月核發低收補助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長子范正緯已成年,其現有無工作及分擔家計?
六、現與聲請人同居租屋處有幾人?聲請人之前夫有無分擔扶養子女之費用?若無,未分擔之原因為何?
七、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