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12號原告 蘇玲漪 訴訟代理人 王曉雯 被告 陳林菊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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