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4號原告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袁齊芬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張漢榮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林洲民 (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佳萱
蔡淑瑜 廖國理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本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4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林佳萱蔡淑瑜廖國理(兼送達代收人)」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林佳萱蔡淑瑜廖國理(兼送達代收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民國104年8月20日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4號判決中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漏載「訴訟代理人」等字),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張國勳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黃貫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