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12號原告 蘇玲漪 訴訟代理人 王曉雯 被告 陳林菊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武凱葳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12號原告 蘇玲漪 訴訟代理人 王曉雯 被告 陳林菊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