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士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85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4年9月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