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446號聲請人東安翌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陳明正確支票之發票日期(「民國104年7月6日」或「民國104年7月10日」?)。
二、若正確支票之發票日期為「民國104年7月6日」,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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