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許展旗
陳舒儀 何美鳳 許睿恩 許睿玹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許展旗
陳舒儀原告 林宥希 法定代理人 陳鈺萍 被告 張容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6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簡志龍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