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蘇家 和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自107年05月17日起至114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3月12日止累計431,465元未給付,其中419,311元為本金;11,36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蘇家和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419311││3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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