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簡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