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19號聲請人 黃圩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李維孝 之遺產管理人,惟未提出 李孝維 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遺產使用現況,經本院分別定於民國99年12月24日及100年02月11日通知聲請人到院陳明及提出釋明資料,聲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陳述或提出任何釋明證據,復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文件,該裁定已於民國10
0年02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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