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李玉琴 被告 陸玉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3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