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9號原告 蔡嘉 原
樓被告 蔡復興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上列被告因101年度審交簡字第226號業務過失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徐文瑞法官劉瓊雯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