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72號原告 詹曉薇 被告 李建文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
馮鈺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黃絲榆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