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72號原告 詹曉薇 被告 李建文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
馮鈺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黃絲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