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72號原告 詹曉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建文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並移轉坐落桃園市○○區○○村0鄰○○0○00號房屋及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66,850元(計算式:3,000,000元+766,850元《請求移轉2分之1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總額》=3,766,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8,3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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