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三)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鄭聯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馬來西亞亞人)選任辯護人 姜明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呂清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