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5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理人 林世偉 訴訟代理人 葉啓栯
參加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劉義雄 被告 呂秋霞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7
黃思妤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靜宜
被告 劉字詮
劉煉勲 劉丙元 臺中市○○區○○街00巷00○0號5樓 林劉妙
陳劉清香 劉碧蓮 熊乙杏 熊乙香
劉秋雲 劉漢竣 林文和 林靖哲 劉淑劉錫爐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懿君
劉曼筠 劉穎柔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113年8月14日原判決原本、正本有如附表所示誤寫之處,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貴卿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處誤寫之記載更正後之內容附表二「繼承人」欄記載「 劉淑娟 」部分劉淑「娟」劉淑「絹」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人」欄記載「劉淑娟」部分劉淑「娟」劉淑「絹」事實及理由欄乙、肆、四之內容,即第5頁第1、6、7行記載「劉淑娟」部分劉淑「娟」劉淑「絹」當事人欄,即第2頁第5行「兼」上五人上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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