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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