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施正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勝訴部分新臺幣(下同)530,76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