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 陳楷庭 被告 黃鴻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鴻銓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系爭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租賃建物,核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而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即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89,900元核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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