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944號債權人 林政成 債權人 余月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茂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林政成」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狀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若僅為「余月蓮」之代理人,應補正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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