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5號原告 許李明媚 訴訟代理人 許祥熙 被告 許祥豐 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 律師
張立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確認102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狀第3頁(詳如附件)第10行後半段至第15行前半段之真意為何?及原請求土地租金間之關係為何?而此請求與訴之聲明內容亦不相合?是否就訴之聲明部分有何變更或追加?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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