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96號上訴人 陳香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信賢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