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84號原告碼戲園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長志 被告太極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寶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89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5,67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2年5月2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2年5月26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