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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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2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重光選任辯護人凃禎和律師上列被告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之犯罪是否成立,應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該案業經起訴,經本院一審判決後上訴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春股(原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74號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95條之規定,應於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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