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宥嘉具保人張玲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玲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玲育因受刑人林宥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於民國98年10月29日經依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