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50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被 告 簡世翌
被 告 簡誼絹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主文欄第一項,其中關於「新北巿汐止地
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巿中山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主文欄第一項,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