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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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坤成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坤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宋坤成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附表:受刑人宋坤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妨害電腦使用罪│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5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26日│99年12月2日、99│100年11月3日││││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657號│偵字第14145號│速偵字第504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豐簡字第│100年度豐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364││事實審││622號│613號│號││├────┼────────┼────────┼────────┤││判決日期│100年11月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7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豐簡字第│100年度豐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364││判決││622號│613號│號││├────┼────────┼────────┼────────┤││判決│100年12月5日│101年3月26日│101年8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526號(│執字第4273號(│執字第9738號│││101年度執更字第│101年度執更字第││││2030號,編號1至│2030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拘役│2已定應執行拘役││││80日)│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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